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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10-18 10:35:25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提高我县对外开放水平,优化投资经营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实效,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提高我县对外开放水平,优化投资经营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实效,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栾川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投资项目
享受本优惠政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环保、节能减排等政策,符合栾川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且达到规定投资规模。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业、旅游服务业、文化产业、信息产业、生态环境、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性项目或商业零售、物流、学校等非生产性项目(不含房地产和资源开发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对结构调整和技术水平提升有重大作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填补我县科技和工业领域空白的高科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国内知名企业在我县设立产品研发中心或地区总部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境外资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万美元以上;其他符合栾川县产业发展规划项目。
(二)投资主体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县外境内和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栾川县行政区域内独资、合资或合作,并在栾川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来投资企业);县域内投资者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本优惠政策同样适用。
二、出台政策原则
(一)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落实;
(二)符合栾川经济社会产业发展实际和发展趋势,对县域经济转型升级有重大支撑作用的;
(三)在栾川县权限范围内,用足用活相关政策,最大限度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四)在招商引资政策适用范围内符合政策条件的,项目及企业落地后可享受在基础设施、行政规费、税收、用地、用工等方面的优惠。
三、优惠政策
(一)配套基础设施优惠
对入驻栾川县旅游产业集聚区项目,实现“七通一平”(即公路、电力、给水、排水、电话、电视、网络等通畅通达和场地平整)。对集聚区以外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符合条件项目,同样实现“七通一平”。
(二)行政规费优惠
1、对外来投资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一次性收费,一切收费项目公开,并事先告知收费标准,一个窗口收缴,分别办理手续,同时积极探索实行一费制改革。
2、对外来投资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一次性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资源补偿类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除中央、省及市应收部分外,按以下标准给予优惠:
(1)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2)除城市建设配套费外,属县内收取上缴市级以上的,按最低限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只收取工本费。所涉及的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
(3)凡超过政府核定合理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建成投产的,追缴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所减收的规费。
(三)税收优惠
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对相应产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给予优惠:
1、对符合条件项目,投资额度在规定下限至5000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的新办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返还;第四年至第六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返还,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递增5000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奖励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奖励比例可达50%。
2、对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可按照审批程序经过批准,连续2年按企业实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返还。
3、鼓励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总部入驻栾川。迁入我县的企业总部,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八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科研开发和生产经营。
(四)用地优惠
1、外来投资企业用地,凡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以上符合条件的项目,土地出让金从交纳的出让金额提取5%予以奖励,并优先配置土地计划指标。
2、鼓励外来企业使用县域内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采取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采取租赁、承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元以上的生产科研性企业或对园区产业发展及功能配套有较大影响的其它项目,可采用“一企一策”,在用地上给予优先,在价格方面予以特殊补贴支持。
(五)用工优惠
1、县人事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用工需要,免费为其发布人才招聘信息,协助企业组织招聘。符合县域培训条件的,免费给予培训。
2、凡企业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户口登记机关免费办理有关户口手续。
四、奖励政策
(一)对入驻项目(企业)奖励
1、对成功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单个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县政府对项目实施单位给予25—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给予50—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给予100—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用于弥补项目推进工作中的经费支出。其中,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不在本县纳税的各类企业,以及来我县投资已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项目,不享受本项奖励。
2、对在我县设立经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对引荐单位(个人)奖励
1、对引进符合条件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
2、对提供有效信息的,待项目实质性资金打入指定帐户并正式开工建设后,按项目总投资额大小,一次性奖励给信息提供者5000元一10000元奖金(投资额度在规定下限至5000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的奖励5000元,投资额每递增5000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奖励提高1000元,最高奖励可达10000元)。
3、对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给予通令嘉奖;对引进符合条件项目的单位,奖励不低于引进项目投资额度的2‰,用于弥补推进项目的经费支出。
(三)“飞地招商”项目引资方和落地方的利益分配
为破解用地瓶颈,鼓励乡镇突破行政区划,将因用地限制、规划限制、资源制约、产业配套等原因不能在本地区实施的项目引荐到其他乡镇(即“落地方”)落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1、财政收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缴纳、统计,年底通过体制结算进行财力划转,“引资方”和“落地方”的分享比例按照3:7确定。
2、经济指标统计,项目数量、投资额、实际到位资金额、企业产值、利税等指标由“落地方”负责管理申报,由“引资方”和“落地方”按照3:7的比例进行分配,分别计入双方年度考核。
五、优惠政策申请程序
凡申请享受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严格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执行。
1.申请。项目所在乡镇政府、产业聚集区管委会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引进人向县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初审。县政府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优惠政策的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测算、把关,并提出具体初审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3.审批。对一般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会议会商提出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出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或确需县委、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会议会商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出具相关会议纪要。
4.兑现。各相关政策落实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定意见尽快予以办理落实,并存档备案相关审批依据。项目建设中,各相关政策落实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推进与政策兑现动态跟踪督促机制,与企业签订项目推进与政策兑现协议,加强双向约束,确保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和政策落实及时到位;项目建成后,各相关政策落实部门要会同企业所在乡镇、产业聚集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履行协议情况进行审查,达不到享受优惠条件的,不予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字。
(二)本文中所涉及的税收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方式。
(三)对“212”产业(钨钼新材料、旅游、生物医药、健康养老、特色农业)类项目和入驻产业集聚区项目,同时享受相关产业优惠政策和栾川县旅游产业集聚区企业入驻优惠政策,同项政策按最高额度享受优惠,但不重复享受。
(四)对在栾川县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上市挂牌企业和拟上市挂牌企业,按照《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的意见》执行,同项政策按最高额度享受优惠,但不重复享受。
(五)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省、市有明文规定的,按最高限享受。
(六)自执行本政策之日起,国家和省、市、县若出台新优惠政策,按照新优惠政策执行。
(七)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八)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九)以前各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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